關于印發《“十一五”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》的通知
![]() 級別:部委規章 面向領域:水利綜合規定 有效性:現行 狀態:制定 發文單位: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文號:環辦〔2006〕40號 發布日期:2013-4-1 實施日期:2007-1-1
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文件 我局自1997年開展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工作(以下簡稱“創模”)以來,得到了各城市人民政府的積極響應和支持。目前已有一批城市獲得了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稱號,為促進我國城市經濟、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。 結合《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》和“十一五”環保規劃要求,我局對現行“創模”指標進行了調整,進一步規范“創模”工作。 現將《“十一五”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》和《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創建和管理工作規定》印發你們。請已獲得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稱號和正在開展“創模”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,按照新的考核指標和工作規定,扎實認真地開展工作,為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發揮重要的表率作用。 《“十一五”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》自2007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。 附件:1.“十一五”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 2.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創建與管理工作規定
二○○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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